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传媒学院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山西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超过12个月。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按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按当年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方案中的程序和办法执行。
第六条 新生入校后统一办理学生证。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按学校学生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取得一定成绩的;
2.因工伤事故或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自身情况需要的;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所开设专业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
5.公共基础课有不及格课程的;
6.受过纪律处分的;
7.身体条件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的;
8.已经办理过一次转专业的;
9.由外校转入我校的;
10.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各专业转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人数的10%。
第十一条 毕业前两年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如有特殊原因,学生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和具体办法按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同一专业内申请转专业方向的,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研究同意后,在学期末统一报招生办公室、教务部备案。
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修读完拟转入专业方向的必修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专升本、对口升学、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等);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程序和具体办法按学校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认可应当休学的;
3.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2个月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4个月),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4个月。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的前一周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休学、复学时,学生应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附相关证明和支撑材料。
休学、复学手续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清。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生考核不合格(补考合格或重修重考合格的课程除外)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25学分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附相关证明和支撑材料。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前,应指定专人与家长联系进行事实确认。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两周内办清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需提前一个学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部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两年内经考核达到毕业要求,可颁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实际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业期满一学年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业未满一学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学习经历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等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证明书时,需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历学位证明书办理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录取花名册、毕业派遣花名册以及符合毕业生电子注册要求的数码照片。办理证明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山西传媒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暂行)》(山传院发〔2017〕10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山西传媒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2.《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3.《山西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4.《山西传媒学院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
5.《山西传媒学院学历学位证明书办理申请表》
6.《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
备注:相关附件可在网站“下载专区”进行下载。